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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问: 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问: 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admin
2017-08-18
32
问题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问:
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选项
答案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①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但是,对权利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或予以驳回,以及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的,均不中断诉讼时效。 ②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③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但是,在诉讼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义务人向第三人表示的认诺等则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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