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迫

admin2014-06-10  34

问题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简要概括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本人“追认”的效力?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善意”?

选项

答案(1)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体现在: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2)追认的法律效力体现在:追认属于形成权,本人追认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3)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并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善意”是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9i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