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55题)

admin2015-05-08  54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55题)

选项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解析 选项A:由于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在被教唆前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犯。如果这种教唆行为强化了他人的犯意,那么可以成立帮助犯。甲教唆乙时,乙已经有杀妻之心。因此,甲不能成立教唆犯,甲成立帮助犯。故,选项A正确。
    选项B:敲诈勒索罪以获得财物为既遂。故,甲加入时。犯罪尚未结束。因此,甲属于承继的共犯,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故,选项B正确。
    选项C:店员甲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通过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行为人(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要素,得出妥当结论。例如,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或者乙只是大体上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乙的日常生活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反之,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本案恰是这种情况。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其行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间接正犯是将他人作为工具,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例如甲谎称某物品是藕粉,请乙将其带给外省的丙,乙信以为真,帮其带给了丙。但该物品实为海洛因。此时,甲就是运输毒品罪的间接正犯。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这是教唆行为,不是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甲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因为间接正犯也是正犯。受贿罪的正规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甲并无该特殊身份,所以不能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故,选项D错误。
    由于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夫又坚决拒绝受贿,所以甲不构成受贿罪。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人必须具有向甲行贿的故意,甲除了有受贿的故意,还必须有利用自己对丈夫的影响力帮助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行为。从题目来看,行贿人不是向甲行贿,甲也无利用影响力为人办事的犯意和犯行。所以,甲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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