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2010年一专一第43题)

admin2019-05-29  23

问题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2010年一专一第43题)

选项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此规定:履行顺序在先的人,如果发现履行顺序在后的人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时,可以主张的抗辩为不安抗辩,故D正确。先履行抗辩权是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履行的先后,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ABC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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