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56,多)

admin2014-02-17  31

问题 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56,多)

选项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中,乙取得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和所有权人甲的意愿,故其占有为有权占有,A选项正确。   
    甲的继承人丙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基于概括继承的规则(《继承法》第33条),丙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甲生前所欠债务,即应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换言之,乙的占有对丙而言依然为有权占有,丙不得请求乙返还房屋,反而应该协助乙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B选项正确。
丙与丁之间属于一房二卖,不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在丙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给丁后,丁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乙此时的占有未经所有权人丁的同意,相对于丁而言为无权占有,丁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D选项正确。   
    现在可以来看一下C选项,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C选项认为“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抗丁主张有权占有”。其实,能否以有权占有为由对抗返还请求权,占有的权源很关键。本题中,乙的占有是基于与甲订立的买卖合同,也即基于甲的意思而成立的有权占有(既然是有权占有,也就无所谓恶意善意了),故乙可以有权占有为由对抗甲或甲的继承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存在争议的是,面对新的所有权人丁,乙能否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为由来对抗之?   
    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正当权利来源”(买卖合同)与丁并不相干,因为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此时若能对抗,就意味着一个基于合同产生的事实对第三人产生了对抗效力,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在这里,面对新所有权人丁,乙的占有是否属于有权占有,根本不需要考虑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之前取得占有的原因),而只看乙的占有是否经过了现在的所有权人丁的同意。没有经过丁的同意,乙的占有相对于丁而言就是无权占有,丁就有权请求返还(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如买卖不破租赁等)。所以,这种观点认为C选项是错误的。更何况.即使从答题技巧的角度也会发现,C和D两个选项是有相反的含义的,很难同时选,既然司法部的答案选择了D项,又怎么同时选择C项呢?这里的逻辑是:《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一条文意味着物权人(所有权人)要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必须以对方无权占有为前提,如果占有人为有权占有,物权人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既然司法部答案已经选择了D项,那就反向推论,意味着承认乙的占有对于丁而言属于无权占有。依据该条文,本题中C和D选项是矛盾的,必有一个为错,因此,本题答案不可能为C、D项同时当选,应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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