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

admin2017-03-01  29

问题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选项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以刑事侦查的名义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那么,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便是其中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的留置盘问、搜查住所、监视居住以及扣压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等行为从形式上来看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可队认定其为刑事侦查行为;但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没有没收其所扣留钱财的权力,这种没收行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刑事侦查行为。因此,A选项所提到的“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对象的。而其他三项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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