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自行车买卖合同,乙公司签发以丙公司为付款人,甲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该汇票并非确定无效?( )

admin2013-05-03  20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自行车买卖合同,乙公司签发以丙公司为付款人,甲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该汇票并非确定无效?(    )

选项 A、汇票上记载“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自行车后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C、汇票上的票面金额以中文大写记载为“捌千圆”,但数字误记为“80000元”
D、甲乙双方后经一致同意将汇票的收款人改为丁公司,甲乙双方在汇票上签章

答案B

解析 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付款的事项,如果出票附有条件的,则票据无效,A项确定无效。付款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不影响票据效力。《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C无效。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D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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