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12题)

admin2018-03-23  26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12题)

选项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务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将债权让与丁并通知了乙,此时该债权让与已经对乙生效,丁成为乙的债权人,故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丙作为乙的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未经乙同意,因而该债务承担没有生效,丙仍然是乙的债务人,而戊还没有成为乙的债务人,也就没有成为丁的次债务人,因而戊公司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故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选项中,乙仅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并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出,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乙丙间仲裁条款的约定仅约束当事人乙丙,而且乙公司也未积极地提起仲裁主张债权,因此该约定不能成为戊对抗丁公司代位权诉讼的抗辩理由,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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