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个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dmin2014-11-25  42

问题 下列哪个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选项 A、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百分之五十的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000万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经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丁
B、兴隆超市以国产大米冒充泰国香米,高价卖给顾客李某
C、张某和王某签订买卖淫秽光盘的合同
D、赵某的儿子身患重病,吴某趁机以低价收购赵某收藏的唐三彩,赵某走投无路,遂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其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丁,故属于无处分权人,相对于丁而言此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45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基于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知,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故A项不当选。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C项当选。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兴隆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但未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吴某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因此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故B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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