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试卷三第36题)

admin2015-05-18  30

问题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试卷三第36题)

选项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答案C

解析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执法为民强调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法,违反法律规定的为民不是执法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官向赵某主动释明诉讼时效,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符合执法为民,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选项中,追索赡养费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而非职权适用。故法官依职权裁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执法为民的要求,选项B错误。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选项中。杜某诉阎某离婚。法官向当事人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释明义务,既符合诉讼程序,也提高了司法效率。便捷了当事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故选项C正确,应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具体来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仅在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收集证据:第一,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即案件比较复杂,仅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事实。选项中不存在以上情形,故法官主动走访勘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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