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

admin2010-06-20  37

问题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

选项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答案A,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应予支持。根据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不应支持。根据第110条的规定,丙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与A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的债权是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和《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正是基于留置权的优先权属性,因此应予以支持。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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