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

admin2017-04-04  84

问题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卷四真题试卷第6)
问题:
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

答案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 在本题中,市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主要有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向甲公司发放第l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出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在这些措施中,向甲公司、乙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争议。最后一个因属于组织执行行为,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征地行为和公告强制的行为虽针对的对象存在多数,但仍是特定的、一次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一是对象是特定的;二是不能反复适用。这两个行为显然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在确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分析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键是看其是否被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行诉法解释》第l条第2款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作出明确列举,具体内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上述行为均不在其列,这意味着它们皆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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