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10-23  16

问题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D

解析 首先可以确定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对于甲的行为能力问题尚需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认定,而在此之前尚不能确定甲是否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至于有关甲的行为能力的鉴定,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谁有权启动;第二是鉴定期间诉讼程序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在本题中,甲的妻子和金山公司都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甲无行为能力。故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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