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产人甲签发一张5元的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1)甲、乙所为的票据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 (3)票据权利和普通债权转让是否应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为什么

admin2016-10-26  48

问题 禁治产人甲签发一张5元的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1)甲、乙所为的票据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
    (3)票据权利和普通债权转让是否应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因其是禁治产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乙的背书行为有效。 (2)①一般债权让与,通常以合同为之,是合同行为。债权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适用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达成合意,方能生效。但对于票据转让来说,一般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无论是依背书交付方式,还是依单纯交付方式转让。只须让与方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②在票据转让中,票据债务人的意思转让不发生任何影响,无论是何种方式转让票据都无需征得票据债务人同意或通知票据债务人。而对于一般债权让与来说,债务人的意思对债权让与的效力有着一定的影响。 ③票据法虽没有明文规定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却依民法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理,承认票据的善意取得。对一般债权让与来说,民法规定,无债权处分权限的人所为的让与行为无效,第三人也不能因善意而取得债权。因此,可以说,民法上不承认债权的善意取得。 ④一般来说,除发票人记明禁止转让的票据外,一切票据皆可转让。而对于民法上的债权来说,并非一切债权皆可转让。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⑤依商法的强制主义原则,票据转让为要式行为。而债权让与则比较自由,依契约自由原则,债权让与可以为部分让与、可以附条件让与。 ⑥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手中也可以。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不过,一般债的混同也有例外情形,若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纵然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消灭。 ⑦票据法规定,票据转让后,让与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负有担保承兑(汇票)与担保付款(汇票、本票、支票)之责,即仍留在票据关系之中而承担义务。至于一般债权让与,原债权人除负有将债权文书(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书信等)交给新债权人的义务外,在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即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新债权人继受原债权人的地位,让与人(原债权人)再无任何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3)票据权利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而普通债权的转让要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因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G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