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11  26

问题 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案B

解析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并无特殊之处,计算机网络只是犯罪的工具,因此符合哪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定哪个罪。
    选项A、B、C都是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选项A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只有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选项B确属“开设赌场”,选项C的定罪少了两个字“牟利”。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凡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都要在罪名中加上“牟利”二字。选项D显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种“聚众”是在现实生活中的“聚众”,不是在网上的“聚众”。选项D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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