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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同事关系。甲因乙欠其10000元钱只还8000元而心生不满,遂在乙暂住地,乘乙熟睡之际,盗走乙的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内有两万余元)一张。后甲从盗窃的银行卡内支取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乙得知该情况后,就伪造了一张甲的身份证,
甲乙为同事关系。甲因乙欠其10000元钱只还8000元而心生不满,遂在乙暂住地,乘乙熟睡之际,盗走乙的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内有两万余元)一张。后甲从盗窃的银行卡内支取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乙得知该情况后,就伪造了一张甲的身份证,
admin
2009-04-23
33
问题
甲乙为同事关系。甲因乙欠其10000元钱只还8000元而心生不满,遂在乙暂住地,乘乙熟睡之际,盗走乙的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内有两万余元)一张。后甲从盗窃的银行卡内支取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乙得知该情况后,就伪造了一张甲的身份证,用甲的名义挂失并重新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通过电话将甲自己银行卡(内有一万余元)内的人民币4000元划走(乙知道甲的卡号),并将被甲盗走的信用卡挂失并报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乙的行为均属于民事关系,不成立犯罪
答案
1,4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日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盗窃乙的信用卡并使用,支取款项5 000元,明显超出乙欠甲的2 000元,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认定为盗窃罪。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就乙而言,在得知卡内现金被盗后,伪造身份证骗领银行卡,取走甲银行卡内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注意的是:首先,乙从甲的银行卡划走财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助行为”,而是事后采取的非法的“私力救济”;其次,甲虽然非法占有了乙的财产,但是甲的合法财产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乙欲以取走甲的财物的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其主观上已经具有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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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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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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