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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买通乙公司员工,获得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及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其后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 )。(2016一专一50)
甲公司买通乙公司员工,获得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及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其后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 )。(2016一专一50)
admin
2021-10-25
16
问题
甲公司买通乙公司员工,获得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及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其后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 )。(2016一专一50)
选项
A、专利权
B、商业秘密
C、名称权
D、隐私权
答案
B,C
解析
B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甲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和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属于侵犯了商业秘密的,B项正确。利用乙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侵犯了名称权,C项正确。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不适用。D项错误。值得说明的是,本题A项容易引起理解的偏差,认为产品制造方法是对于专利权的侵犯,从本题的表述看,此处的方法并没有申请专利,是属于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一旦申请了发明专利,必然不再是保密之信息,因为,授予发明专利之前,需要公开并接受实质性审查,故A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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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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