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1  26

问题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找的是原法院,并非上一级。C项混淆了申请再审与撤销之诉的规定。C项错误。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包括:
    (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第三人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该诉属于形成之诉。故B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不应当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来实现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阻碍执行等不正当目的。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9条的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撮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此法条也表明,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并不中止执行。故A项错误。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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