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大田公司破产案件于2014年3月6日被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10月1日,大田公司偿还了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下列有关该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21-08-03  25

问题 债务人大田公司破产案件于2014年3月6日被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10月1日,大田公司偿还了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下列有关该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该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B、若该清偿行为使得大田公司的股票市值大涨,公司财产收益,则为有效行为
C、若该笔债务于2013年8月1日到期并清偿,该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D、若大田对乙的债权清偿行为是在2013年5月1日进行的,而乙的债权应在2013年10月1日到期,则该行为不能被撤销

答案C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A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C选项错误,因为C选项虽为个别清偿,但却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之外的时间进行的,故为有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2条的规定,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该提前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六个月之外,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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