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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丙为保证人,丁为抵押人,四人共同签订合同,但丙、丁之间未约定担保数额。乙借钱后用该款还了以前所借甲银行贷款,该贷款曾为丙所保证,现乙无力还款,由此引发纠纷。 担保期间,丁的担保物被洪水卷走,乙无力清偿债务,则( )。
甲银行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丙为保证人,丁为抵押人,四人共同签订合同,但丙、丁之间未约定担保数额。乙借钱后用该款还了以前所借甲银行贷款,该贷款曾为丙所保证,现乙无力还款,由此引发纠纷。 担保期间,丁的担保物被洪水卷走,乙无力清偿债务,则( )。
admin
2016-06-13
38
问题
甲银行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丙为保证人,丁为抵押人,四人共同签订合同,但丙、丁之间未约定担保数额。乙借钱后用该款还了以前所借甲银行贷款,该贷款曾为丙所保证,现乙无力还款,由此引发纠纷。
担保期间,丁的担保物被洪水卷走,乙无力清偿债务,则( )。
选项
A、甲可请求丙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B、丙承担后享有对丁相应份额的追偿权
C、丙承担后享有对乙全部责任的追偿权
D、丙在丁担保物灭失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的消灭及其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丁的担保物被洪水卷走后,甲的抵押权即消灭,甲不能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甲可请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对丁行使追偿权,但依据担保法的一般原理,可对债务人乙行使追偿权。故本题A、C项正确,B,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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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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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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