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因张某失踪后,孙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张某父母与孙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

admin2021-11-02  34

问题 张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因张某失踪后,孙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张某父母与孙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

选项 A、孙某,理由是孙某是张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B、孙某和张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C、张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孙某则不利于保护张某的财产
D、孙某,理由是孙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答案C

解析 宣告失踪的效力表现为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关于财产代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孙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不利于失踪人财产的保护。因此法院应该指定张某的父母为财产代管人。C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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