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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让与给丁公司,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让与给丁公司,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
admin
2016-01-15
23
问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让与给丁公司,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债务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公司将债权让与给丁公司,如果未征得甲公司的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放弃质权,甲公司在乙公司放弃的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C、丁公司与丙公司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
答案
B
解析
本题信息量比较大,需要缕清其中的关系,按照题中的顺序一一予以解答。遇到类似题目,可以借助关系图帮助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让与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无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A选项错误。
B选项比较复杂。首先,根据《物权法》第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似乎乙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乙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乙丙之间的质押成立。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和《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B选项正确。
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错误。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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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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