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张军因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于2001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与妻子离异,9岁的儿子随母亲生活。张军父母双亡,又无兄弟姐妹,只有一个寡居的姑妈主动来到张家照顾张军的生活。另外,张军的表姐对张军也很关心,时不时前来看望。张军不发病时,主要以出租房屋为生,还从自己

admin2013-12-28  27

问题 35岁的张军因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于2001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与妻子离异,9岁的儿子随母亲生活。张军父母双亡,又无兄弟姐妹,只有一个寡居的姑妈主动来到张家照顾张军的生活。另外,张军的表姐对张军也很关心,时不时前来看望。张军不发病时,主要以出租房屋为生,还从自己的朋友李某处借了5000元钱做生意,但因生意亏损尚未归还该款。2003年年底,张某突然离开家不知去向,经家人多方寻找也毫无音讯。本案中,可以申请宜告张军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

选项 A、张军的姑妈
B、张军的表姐
C、张军的儿子
D、李某

答案1,8

解析 本题考点是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为了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的民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是由法律规定的,本题中哪些人有权申请宣告失踪,应依据法律关于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的规定加以认定。《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张军只有其儿子一个近亲属,但其儿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因此C项错误。张军的表姐不具备上述利害关系人条件,B项错误。张军的姑妈虽非《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但她对张军有着监护责任,因此应该属于《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的与被申请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李某是张军的债权人,同样属于与被申请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权申请宣告张军失踪。因此A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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