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朋友乙借款150万元,还款期为2003年9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05年8月20日和2007年8月1日,此后乙一直没有对甲主张权利。2009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

admin2014-11-25  19

问题 甲向朋友乙借款150万元,还款期为2003年9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05年8月20日和2007年8月1日,此后乙一直没有对甲主张权利。2009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时效抗辩。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选项 A、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债务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
D、应自2007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甲明示抛弃了时效利益

答案A

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9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因催收行为而中断时效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因为事前签字的催收通知而发生中断的效力。由于乙于2009年7月1日起诉,甲的债务己过诉讼时效期间,甲享有时效抗辩权,故A项正确。由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l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故C项不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3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以明示放弃(以同意履行债务的方式)或者默示放弃(以自愿履行债务的方式,不管是否明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但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故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b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