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admin2012-11-09  23

问题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甲利用其股东地位致使公司高价从丁公司进货,造成公司亏损,依法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是通过丁公司与丙公司交易的形式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但是要求丁公司向丙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首先,丁公司并未违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其次,从本案中,无法直接判断出丁公司的行为与丙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也无法判断丁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不存在追究丁公司侵权责任的问题。因此,本题的A项、D项错误,不应入选。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而从题干中解读不出乙公司是否因为甲公司滥用股东权利而受到了损失,因此B项错误,不应入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L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