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

admin2012-11-11  24

问题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井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第(1)——(4)题。(2,008年试卷三第97——100题)
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选项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选项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对于报社拒不履行法院终审判决的行为,法院可以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的刑事责任。选项BD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此可见,杂志社拒绝赔礼道歉义务的行为属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杂志社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E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