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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
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
admin
2014-02-08
32
问题
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
请对有关该企业的下列相关问题作出正确选择:( )
选项
A、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B、绿野公司主张该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C、蓝天公司以实际股东的名义请求宇宙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在企业投资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绿野公司向蓝天公司要求支付必要的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答案
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5条规定:“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7条规定.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选项不符合第l款的规定,错误;B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正确;C选项不符合第17条的规定.故错误;D选项符合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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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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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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