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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卷三—34,单)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卷三—34,单)
admin
2014-02-25
19
问题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卷三—34,单)
选项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今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督促程序。
(1)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据此,A项正确。
(2)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据此,B项错误。
(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分为督促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异议期内支付令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仍然有督促效力,据此,C项错误。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见对支付令的异议不能口头提出,所以,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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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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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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