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和任务,被告在临近毕业时,才通知原告所在的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

admin2017-06-30  64

问题 在199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和任务,被告在临近毕业时,才通知原告所在的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原告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要求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履行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学习期间,违反了校规、校纪,被告已经取消了原告的在校生资格,依法有权不向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判决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颁发学业证书。被告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生进行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
    问题:试分析二审法院判决的法律内涵。

选项

答案本案判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 (1)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公立高等院校享有高校自主权,有权对在校生进行管理和违纪处分。但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公立高等院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委托为学生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其制定的校规、校纪及据此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侵犯了在校生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有权依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司法审查。 (2)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无效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认定田永作弊并作出开除处分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且继续为田永办理注册,使其在学校继续生活、学习,依信赖保护原则,理应认为北京科技大学的开除学籍行为无效。因此,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为无效。 (3)行政法被称为“动态宪法”,其目的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田永以受教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受教育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宪法的保护并不排斥其他法律对这一权利进行保护。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上起着巨大作用。而且在中国,宪法诉讼处于萌芽阶段,行政诉讼途径的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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