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光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admin2008-12-16  33

问题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光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初步协议以下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 20%,未达到法定要求。②光明公司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且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③合营企业不为工会提供必要活动经费不合法,因为法律要求合营企业应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6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第7条规定:“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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