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9

问题 (2013年)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答案A,B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中行政收费的数额为12万。加处滞纳金的数量不得超出12万。   
B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本案中李某和周某受到同一个行政行为的影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属于共同诉讼。   
C选项不当选。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此不受《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究责任期限的限制。   
D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涉及数额的确定、认定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前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作出变更判决,但是在2015年修订生效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经扩大了变更判决的范围,所以这个选项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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