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二—47,单)

admin2014-02-24  16

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二—47,单)

选项 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   
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案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行政复议期间只有5日、7日才是工作日,而10日就是自然日了。所以A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禁止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B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需要注意行政复议的建议书,即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行政复议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只有行政诉讼才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D项错误。对此,考生需要理解,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因此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做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一般是被申请人的领导机关,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是被申请人自己,当然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行为做合法性与合理性上的全面审查。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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