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王某于2006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摄影器材和富康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假设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甲于 2005年3月将抵押物摄影器材出售,李乙于 2005年7月将富康汽车送人,则王某在该摄影器材和富康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admin2008-12-16  48

问题 如果王某于2006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摄影器材和富康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假设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甲于 2005年3月将抵押物摄影器材出售,李乙于 2005年7月将富康汽车送人,则王某在该摄影器材和富康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选项

答案王某在富康车上的抵押权不消灭,王某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行使抵押权。王某在摄影器材上的抵押权消灭,王某只能要求李甲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末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可见,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甲和李乙的转让和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但是,《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又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无效的转让也可能导致抵押权人不能实现其在抵押物上的权利,王某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摄影器材的受让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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