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案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

admin2017-05-25  59

问题 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案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
经重新开始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庆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1998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苏庆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苏庆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法院在一审时有下列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①在庭审时,辩护律师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的作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决定延期审理,而非中止审理。 ②当公诉人当庭提出新的犯罪指控,辩护人请求延期审理时,合议庭接受请求并决定延期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7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公诉人同意,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 ③合议庭在审理后未经评议程序就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作法是错误的。合议庭在审理后应当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只有在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合议庭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才能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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