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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原任江苏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和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91年创立了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兼任副主任。1993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振兴建筑公司的再三请求下,曹某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
被告人曹某,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原任江苏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和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91年创立了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兼任副主任。1993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振兴建筑公司的再三请求下,曹某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
admin
2008-12-16
35
问题
被告人曹某,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原任江苏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和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91年创立了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兼任副主任。1993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振兴建筑公司的再三请求下,曹某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曹某在1993年到1997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八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几十万元,在这几年中,曹某断断续续地共得到各种费用十万余元。
某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某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处曹某犯有受贿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将此判交付执行。曹某在服刑过程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编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和抢救斜塔共25幢。1999年曹某被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曹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及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达20多份,最终在2001年3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判,由原一审法院市中院进行再审,原合议庭经仔细调查、核实,认为曹某所得的十万余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曹某无罪。此时已是2002年4月,上诉期满后,即将曹某释放。
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选项
答案
1.本案的再审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院审理,因为下级法院无权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判。 2.本案的再审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应回避。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不能停止执行原裁判。 4.本案的再审期限超过了法定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期限。 5.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时,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审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案中对曹某不应等到上诉期满后再予释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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