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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27题,单选)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27题,单选)
admin
2018-03-24
22
问题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27题,单选)
选项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买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辨认的程序。《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第1款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据此可见,A、B、D选项属于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错误。
上述法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2)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3)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4)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5)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据此直接看出,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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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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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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