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

admin2015-05-08  23

问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

选项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解析 首先,甲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他不构成抢夺罪。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其次,间接正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的人,而且被支配者还必须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不能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对犯罪起支配作用的显然是甲,乙在整个犯罪中只起帮助作用。所以。乙不可能是间接正犯,选项C正确。
    最后。选项D显然是错误的。乙已经接到了甲抢夺的包,即使将包扔在草丛里,也仍然属于犯罪既遂。
    本题有异议的是选项B。很多考生认为甲不满16周岁,不能构成抢夺罪的共犯。这个问题涉及犯罪概念的多重含义的问题。在刑法中,大部分情况下,犯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则仅指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例如,我们在讨论正当防卫的时候,会将13周岁的少年的杀人行为也称为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不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就无法从理论上解释为何对这种行为也能进行正当防卫。实际上,“犯罪”在这里也确实仅仅指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无关的,13岁的行为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选项B中的“抢夺罪”就仅指的是违法性的行为。也即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抢夺罪,即抢夺这个实行行为,而不是指犯罪构成(同时具备四要件或者同时具备违法性与有责性)意义上的抢夺罪。由于甲乙有共同的抢夺行为,所以说他们“构成抢夺罪的共犯”。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B中,“共犯”的“犯”指的也是这种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成立这种共同犯罪不需要二人都能为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本质不是行为人是否都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行为人有无共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共同犯罪仅是一种违法形态。故,共同犯罪不仅包括所有行为人都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也包括这种部分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
    本题为选非题,D为应选项。
    陷阱点拨:本题争议最大的地方在选项B。关于本案这种情况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其实官方的司法考试教材“三大本”已经强调了好几年了:此时应当认为双方构成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而且,此时甲为主犯,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乙为从犯,按照从犯定罪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应注意,A项中的“抢夺罪”是指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概念:而B项中的“抢夺罪”是指客观违法形态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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