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

admin2020-12-08  26

问题 (2013年)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案B

解析 A项明显正确,因为李某乃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转让房产,因此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断的不是李能的意志行为,而是李能之母的转让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故而B项错误。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因此,将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C项正确。在本案中,对于李某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这一事实问题是清楚、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是:在这种事实状况下,潘桂花转让房产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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