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试卷2第35题)

admin2014-12-22  16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试卷2第35题)

选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4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相比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监督,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此条文相比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增加内容。故C、D两项不正确。
    疑难辨析:本题的四个选项,乍一看都是《刑事诉讼法》的法条,这就要求考生熟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尤其要注意B项和C项的区别,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检察院不仅要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还要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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