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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7-03-14
32
问题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
A,B,C
解析
一个完整的破产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破产宣告为界限。破产宣告前为第一阶段,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大程序并列,发生在破产程序的第一阶段;破产宣告后为第二阶段,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还清债务,或者第三人愿意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在第一阶段重整或和解成功,则不出现第二阶段破产程序即告终结。本题中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即进入第二阶段,不可能再回到第一阶段中的重整或和解程序,故A项正确,当选。
破产的三大程序,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初,由当事人选用:
(1)当事人选用破产清算程序的,首先依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清算程序则转化为和解程序。和解成功的,破产程序终结;和解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有意重整,和解程序也可以转化为重整程序。此外,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债务人或者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则清算程序转化为重整程序。重整成功的,破产程序终结,重整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2)当事人直接选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因此D项说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明显错误,不当选。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7条及第95条的规定可知,破产的三大程序,其申请人和申请条件是不同的:清算程序申请人及申请条件为,
第一,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申请条件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
申请人为:
第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上述条件下即可申请重整;
第二,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程序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C项认为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的说法正确,当选。和解程序的申请条件同破产清算程序,但申请人仅为债务人,债权人不得申请和解。故B项认为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是正确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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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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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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