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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35,单)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35,单)
admin
2014-04-28
33
问题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35,单)
选项
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
B、某法院对自已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C、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
D、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答案
B
解析
本题对反诉进行了综合考查,涉及到反诉的性质、二审中对一审被告反诉的处理、代理人对反诉的代理权限、反诉的构成要件。
A项考查的是反诉的性质。反诉是独立的诉,反诉既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本诉的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因此.A项错误。
对于二审程序中反诉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B项正确。在这里考生常有疑惑,即《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反诉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中怎么可能还有反诉呢?对此疑惑,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仅仅是一部调整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司法解释,缺乏对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统摄性。这就产生了新旧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二审中就不能提反诉了,因为一审的举证期限早就过了;而按照《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的规定,二审中不但可以提反诉,而且还有特殊的处理方式。本题以及司法部给本题提供的参考答案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规定都是有效的,只能个别问题个别对待。就反诉提出的时间问题,一审案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作出判断,二审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意见》作出判断。这里告诉大家的只是为了考试得分的权宜之计。对于反诉的代理权限,《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具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C项错误。D项为传统考法,考的是反诉的构成要件。反诉的构成要件有:(1)主体的对应性。必须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请求。(2)管辖的特定性。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时限的特定性。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4)请求的牵连性。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要具有密切关联。关于牵连性要件,目前民事诉讼中只承认两种情形: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相互对立的请求。比如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一方要货款,另一方主张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给自己造成损害因此提出索赔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分别依据其中一个法律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请求,他们的请求相互对立。比如,基于患者到医院就诊的法律事实,原告(医院)基于医疗合同关系提出要求患者给付医药费的请求,而被告(患者)基于医疗侵权法律关系提出要求医院就其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D项中原告与被告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各自的请求,并且这两个法律关系又不是来自一个法律事实。故D项中被告提出的所谓的反请求与本诉请求不具有牵连性,因此不构成反诉。既然如此,法院应当调解之说自然不能成立。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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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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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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