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卷一/2008年第93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卷一/2008年第93题)
admin
2017-05-09
48
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卷一/2008年第93题)
选项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B、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C、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D、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
答案
A,B,C,D
解析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所以,选项A正确,应选。
第1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所以,选项B正确,应选。
第17条第1、2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所以,选项C正确,应选。
第18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所以,选项D正确,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p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与乙有仇,遂趁乙值夜班时,朝乙平常休息的床上连开数枪后扬长而去。后来发现,乙当日并未上班,该床是空的。根据案情回答。假设当时乙不在床上,但床上放着乙买来的一件价值数万元的古董。甲的行为实际上把古董击碎。则甲的行为()
李明是某大学的保安。有一天巡逻的时候,他发现学生孙伟在自行车棚里逛来逛去,形迹可疑,便过去盘问。孙伟说在找自己的自行车,但一直没有找到。李明要求孙伟把书包里的东西拿给他看,孙伟不答应。李明一把夺过孙伟的包,并将里面的东西倒在地上,只见其中有钳子、铁丝、斧头
张某与仇人王某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张某突然拔出匕首对着王某的要害部位一顿乱砍。王某没有力气反抗,为求活命,便瘫倒在地,假装已被张某砍死。张某信以为真,怕有人发现王某的“尸首”,便将其扔到附近的水井中。该水井非常的深,且早就枯干。王某掉到井底时被摔死。那么
孙某与李某原先系同事,两人关系较好。两人所在公司进行人事制度改革,自以为胜算较大的孙某在竞争中失败,而李某脱颖而出。孙某认为是李某使坏,对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孙某趁李某出差之际,将李某年仅15岁的儿子李小带到自家看黄色录像,后将其骗至该市某发廊,让
2005年12月,甲教唆乙(1990牟,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张某因为某女同事李霞的脾气过于暴躁,遂提出意见。李霞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自己特别没面子。为此,李霞伺机报复张某。后来李霞去医院作检查,发现自己患上梅毒。李霞第一个反应就是自己报复张某的机会来了。于是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后,李霞主动与张某发生性关系,致张某染病。
下列关于驱逐出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田某与周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为骗取保险金,经长期密谋后,由周某与黄某恋爱并结婚。在与黄某结婚前后,周某诱使黄某先后三次购买人寿保险,金额达21.5万元,受益人为周某。2004年2月19日,田某和周某经过预谋由周某将黄某引诱到郊区的僻静场所。周某借故离
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
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由一群人所共同认可的、有意义地代表其自身以外的别的事物的象征,被称为【】
根据访问权限,访问控制技术将用户分为三类:其中系统管理员为()
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的罚款决定书属于()
股骨颈内收型骨折是指Pauwells角()
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若为个人,则其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
近代中国司法主权受到破坏,规定外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是()。
【】是实现c++语言编译时多态性的机制,【】是实现C++语言运行时多态性的机制。
Inacompetitiveandfast-pacedmodernsociety,busybusinessexecutivesaresoengrossingintheirworkthattheyhardlyknow
Fromareviewofallthesevariouscriticismsofdailynewspapers,itwouldseemthatanumberofthematleasthavefallenshor
A、Theytriedtoeffectsocialchangebyforce.B、Theydisruptedthenation’ssocialstability.C、Theyservedasadrivingforc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