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生效后,张某、李某、王某各投资3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了一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某写字楼。2007年8月,张某在受事务所委派给一家上市公司做年度报告时,因弄错了重要数据,导致该上市公司股票下跌,虽及时采取措施

admin2009-05-14  26

问题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生效后,张某、李某、王某各投资3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了一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某写字楼。2007年8月,张某在受事务所委派给一家上市公司做年度报告时,因弄错了重要数据,导致该上市公司股票下跌,虽及时采取措施,损失仍近百万元。该上市公司上门索赔,此时,事务所租用写字楼的管理方也来催要一个月的房租5万元。张某本人因受刺激过深,患上了神经分裂症,经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各题。

选项 A、张某应该对客户公司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B、李某、王某应该对客户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C、李某、王某不对客户公司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张某、李某、王某均对写字楼租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1,8

解析 本题考点是特殊普通合伙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某造成客户公司的损失不是故意,但应该属于重大过失。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张某个人应该对由此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王某则只以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换言之,应该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客户公司的损失,不足部分,则由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A项正确,B项和C项错误。至于写字楼租金,由于是合伙共同经营所承担的债务,理应由三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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