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长友,男,1969年6月8日出生,农民。200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

admin2016-06-12  21

问题 被告人王长友,男,1969年6月8日出生,农民。200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逃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
问:
王长友的行为如何认定,怎么处理?

选项

答案王长友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按照过失杀人定罪处罚。 本案中,由于夜间确有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的前因发生,被告人是在极其恐惧的心态下携刀在身,以防不测的。因此,当被告人返家时,看见齐满顺等人又在自家院内窗前,基于前因的惊恐,对室内孩子安危的担心,即误认为系不法侵害者,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被告人的“假想”当然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疑惧中被告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特征,应认定为假想防卫行为。 被告人王长友的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本案被告人王长友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以为是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或财产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所谓的正当防卫,因此,他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问题,被告人王长友主观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被告人王长友假想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无辜死亡的结果,在客观上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仅成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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