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深山捡回一块玉石,后让朋友乙拿去找专家鉴定。乙是一个玉石雕刻家,未经甲同意,在玉石上精心雕刻出一款八卦太极图案,堪称艺术品。乙的父亲丙不知原委,未经儿子同意,让工人将这块八卦玉石镶嵌在自家门檐墙上,以讨吉利。后当事人就八卦玉石起纠纷。关于该玉石的归属,

admin2021-06-28  15

问题 甲在深山捡回一块玉石,后让朋友乙拿去找专家鉴定。乙是一个玉石雕刻家,未经甲同意,在玉石上精心雕刻出一款八卦太极图案,堪称艺术品。乙的父亲丙不知原委,未经儿子同意,让工人将这块八卦玉石镶嵌在自家门檐墙上,以讨吉利。后当事人就八卦玉石起纠纷。关于该玉石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由甲取得所有权
B、由乙取得所有权
C、由丙取得所有权
D、无论谁取得所有权,都需给另外两方相应赔偿

答案C

解析 《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首先,添附是指基于种种原因将原属于数人之物结合或加工为一新物的现象,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情形,添附是物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由于所有权的“一物一权”规则,因添附发生后,应依法公平地确定其归属。按照“发挥物的效用”,可以处理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问题,即由不动产方取得动产方的所有权。但当动产之间发生添附,则一般按照“价值主义”确定归属,即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价值时,加工物应当归加工人所有。本题既发生了加工,也发生了附合,应以丙的房屋所有权吸收甲或乙的动产所有权,即应当由丙取得八卦玉石的所有权。故C选项说法合理合法,当选;而A、B选项说法欠缺合理性,不当选。
    其次,关于“赔偿与补偿”的区别问题,取决于对行为人评价是否应加持“非难性”,发生添附后,对有过错方则应用“赔偿”;而对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人,则应使用“补偿”概念。本案中,乙在受托保管他人之物时擅自加工雕刻,其若依法获得所有权,应当给甲予以赔偿;若丙获得所有权,由于其对甲没有过错(不知情),应该给予其“相应补偿”,但对乙应予“赔偿”;若甲获得所有权,其对乙或丙均无过错,只需给予“相应补偿”。故D选项说法过于绝对,不当选。【注意:一“赔”一“补”,不仅只是“量”上的区别,还存在价值评判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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