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一次空难中失踪,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可能生还,3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甲死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2016-05-05  20

问题 甲在一次空难中失踪,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可能生还,3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甲死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认为甲妻必须先申请宣告甲失踪,然后才能申请宣告其死亡
B、因为甲的父母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故不受理甲妻的请求
C、认为应自空难次日起满4年方可宣告某甲死亡
D、公告寻找甲下落的公告期间应为3个月

答案A,B,C

解析 A表述错误,《民通意见》第29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B表述错误,《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据此,本题中对于甲妻的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C表述错误,D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  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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