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汇票付款的效力。

admin2014-12-12  26

问题 简述汇票付款的效力。

选项

答案汇票付款的效力即由汇票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法律效果,由付款人的权利和责任两方面组成。我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1)付款人的权利。 ①部分付款权。我国《票据法》对部分付款未作具体规定,但就其要求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的规定分析,我国是不允许部分付款的。 ②收回票据权。付款人为全部付款时,可请求持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签名并交出票据,以证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③票据金额提存权。我国《票据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仅强调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 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如说明不成立是否可提存票据金额则无规定。 (2)付款人的责任。 ①审查责任。(1)付款人在付款时有形式审查义务,即对票据外在形式为审查;(2)付款人在付款时有对提示付款人证件的审查义务,这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附带审杏义务;(3)付款人在付款时无实质审查义务;第四,付款人依法为形式审查且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非真正权利人为付款,可构成善意付款,即付款为有效从而免除向真正权利人再为的付款 责任。 ②负期前付款危险责任。期前付款指付款人在汇票记载的到期日前为付款。我国《票据法》第58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即由付款人自已承担期前付款的风险。 ③期后付款的责任。期后付款指付款人在付款提示期间经过或拒绝证书作成后的付款。这种付款因付款人是否承兑而在效力上有所不同。综上,汇票经足额付款后,票据关系便宜告消灭。票据关系消灭。不仅使付款人免除责任,而且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也随之解除。因此可以说,付款是票据流通的终点站,其主要的效力在于解除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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