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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第51题)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第51题)
admin
2014-12-09
40
问题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第51题)
选项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答案
A,B,D
解析
①《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③《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此,征收不动产时,对失地农民,应当给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可以给予拆迁补偿。对于失房者,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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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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