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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dmin
2017-03-07
29
问题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
A
解析
《刑事诉讼法》中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有两种:第一种是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此规定可见,在“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次数只能有一次。第二种是原审违反一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在此种情形下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选项A中只笼统地说“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是错误的。本题选不正确的答案,所以A项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选项C的表述符合上述法律条文第3项的规定,正确。
发回重审的实质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以纠正该案件原审裁判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因此,发回重审必然是以否定原判决、裁定的内容为前提的,撤销原判是发回重审的必经程序,选项D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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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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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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