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诉讼调解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dmin2015-09-11  22

问题 下列关于诉讼调解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在督促程序中,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B、甲和乙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好,法院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C、当事人双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调解协议生效,也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若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拒收调解书,此调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D、如果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人调解书

答案A,B,C

解析 《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因此,A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因此B项不正确。《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项不正确。《调解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人调解书。”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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